4.1 员工在出入工厂、上下班时不佩戴厂牌或不佩戴在明显部位者,每次罚款5元;连续两次者给予警告一次,罚款20元处分。
4.2 遗失厂牌,需交补办工本费10元;将厂牌转借他人(含非本公司人员)者给予记过一次,罚款100元处分。
4.3 工作时间内未经批准,不得擅自离开工厂,违者罚款20元。
4.4 严禁工作时间在工作场进餐,在生产车间无论何时均不允许进食,违者罚款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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